承包經營合同又稱“承包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為落實生產經營責任制,確定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工商企業、公民的責權利關系和承包人承包經營權的一種法律形式。合同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廣義的包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和工商企業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農民(承包人)之間關于承包人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財產,并交付一定勞動收益的協議。
中國《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這是產生該合同的根據。農業承包經營合同具有以下特點:當事人一方即發包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該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合同所確定的是承包人對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或自然資源的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承包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發包人不僅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資源,還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如農機具),而承包人不僅要交納稅金和約定的承包金,還必須完成規定的生產和定購任務。
按照標的劃分,可分為耕地承包經營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經營合同,畜牧承包經營合同,水面承包經營合同和果園承包經營合同等。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集體組織為發包人,將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交給承包人即進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個人合伙)自主經營,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補的原則,向國家或集體上交稅利,自負盈虧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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